論污染環境罪的罪狀適用——以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為中心
【摘要】:司法實踐中對污染環境罪的適用存在爭議,其關鍵原因在于無法準確理解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的內涵。長期以來,司法實踐中將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理解為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,這種做法不僅混淆了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的界限,而且使得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無法做到罪刑均衡?!皣乐匚廴经h境”應當是污染環境罪的既遂條件。在此基礎上,對于環境犯罪基本犯既遂而加重結果未遂的情形,應當認可“造成嚴重后果”的加重構成地位,成立污染環境罪加重構成犯罪的未遂狀態。對于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結果既遂的情形,應當根據想象競合的原則,按照加重犯罪構成的犯罪既遂處理。